“我死后,我的QQ账号怎么办?”这个网络时代的“灵魂发问”在今天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中或许能找到答案。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遗产范围的界定,改变了现行《继承法》“列举+概括”的方式,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杨立新接受采访时表示,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这一弹性规定有很大的好处,比如我们说到的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等,都概括在里面了,是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
诞生于互联网时代的民法典,自带“互联网光环”。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撰文称,民法典草案自起草肇始就贯穿着“互联网+”的时代印记,也格外注重网络延伸出的民事权利保护。
如今,一部手机几乎绑定了我们所有的个人信息,承载了大部分的社交、网购、安全验证行为。企业、机构在互联网上采集的个人信息泄露了怎么办?我们发在社交平台上的个人照片会不会被人盗用AI换脸?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移动总经理魏明曾表示,个人信息大量被非法收集、滥用,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一些App“越界”收集甚至非法窃取用户信息,令人防不胜防,公民个人简直成了“透明人”;有些App服务“绑架”信息收集条款,如果不同意就无法使用。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有43.6%的网民在过去半年上网过程中遇到过网络安全问题,其中遭遇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占比最高,达23.3%。
除了传统的个人信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的“健康宝”“绿码”等程序通过人脸识别收集个人信息,以保障行踪可追溯。其实,“人脸识别”与此前在机场、公园等地“刷脸”类似,都属于新兴的个人生物信息验证。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表示,完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这些都表达了民法典草案对人的全面、终极关怀。要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的同时,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数据安全,有效进行管理,保证公民信息不被非法使用和泄露。
此前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要求游客注册、使用人脸识别,否则无法入园,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作为消费者将其告上法庭。
郭兵认为,园区通过人脸识别收集的面部特征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被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他在内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郭兵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一些涉黄网站将色情影片主人公“换脸”,国内外一些明星艺人饱受困扰。手机App“换脸”游戏也给普通民众带来不可确定的安全隐患。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规定了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详尽界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将受法律保护。
即便不“刷脸”,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用户上传的文字、照片和视频,除了容易被AI换脸外,还会被不法分子用以追踪、锁定个人背景信息。
例如震惊世界的韩国“N号房”事件中,犯罪分子最初获取未成年人信息的渠道之一即是通过当事人上传到社交平台上的日常动态,分析出当事人的年龄、家庭、学校等信息,引诱、威胁、恐吓未成年人走向性虐待甚至性侵害深渊。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参与了民法典草案编纂。他介绍,《网络安全法》中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主要从网络安全管理的角度来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提及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但个人信息包括什么并不明确。如今,民法典草案解决了这个问题。
民法典草案中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互联网的普及应用还催生出多项前所未有的权利类型。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她特别关注民法典草案中有关网络购物平台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互联网时代下,网络购物平台和网络虚拟财产早已深入我们的生活,需要法律对这些成为了常态的互联网产物有所规制。”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权、信息财产权等,民法典草案作出积极回应,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他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一个物?”杨立新表示,早在写民法总则的时候,就出现了大量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争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原告李某在网游中的顶级装备被另一玩家盗走,李某找游戏运营商交涉未果后,以游戏运营商侵犯私人财产为由提起诉讼。庭审焦点集中在李某丢失的这些虚拟的东西到底算不算财产。
杨立新评论认为,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是花钱买的,或付出劳动得来的,怎么能说没有价值?你把人家的“武器”保管丢了,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所以在这个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就开始提出来了。“写民法总则的时候,尽管争论很大,不过最后还是写到了总则里。”
朱巍表示,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虚拟财产属于合法财产,应属于继承范围。不过,一些虚拟财产具有强烈的人身权属性,比如,微信账号既有支付信息和现金,也有通讯等社交信息。一般认为,网络账号的人身权部分,按照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实名注册信息,不能随便继承,但账号中的财产权利,则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范围。
本报北京5月22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耿学清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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