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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必究!消费者千元购买婴幼儿蔬菜泥 因违法添加洋葱获赔万元

2019-03-14 14:44:06 来源:未来网
线下购物的购物小票、产品发票、销售清单等票据上会记有经营者的完整信息;线上购物者可以通过电商经营者的公示信息准确获得经营者信息。

  未来网·中国少年报北京3月14日电(记者 李盈盈)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你是否购买过假冒伪劣商品?如果一不小心买到假货或者过期食品等,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北京的李某霞(化名)花1000元在一家A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婴幼儿蔬菜泥,却发现其包装标签标示为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配料表中含有洋葱。《食品安全食品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原料中不应使用香辛料,而洋葱属于香辛料。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超市退还价款并给予10倍赔偿。

  北京市西城法院诉调对接办副主任赵海法官解释说,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商品时,除退货退款外,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欺诈要件时,消费者可以主张价款3倍的赔偿。比如,商家以让利促销、冰点折扣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而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价格、质量与商家宣称的不符,消费者可以受欺诈为由,要求商家承担3倍的赔偿。

  如果是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假”、“知假售假”的经营者除退货退款外,还要承担价款10倍的赔偿。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维权案件逐年飙升,如2016年西城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仅13件,2017年增长到81件,2018年,剧增到220件,与2016年相比,增长了15.92倍,增长率1592%。

  315维权打假。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婴幼儿蔬菜泥违法添加洋葱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李某霞认为,根据《食品安全食品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规定,原料中不应使用香辛料,但洋葱是被纳入到《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和《天然香辛料分类》中的,因此,认定她买的某品牌婴幼儿蔬菜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A超市对所售的产品未尽到基本法定的审查义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售货超市退还价款并给予10倍赔偿。

  在庭审中,A超市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食品是从合法进货渠道购得并履行了严格查验义务,因此,西城法院认定其应当知道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然销售。法院支持了李某霞要求A超市退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同时,为避免涉案商品再次流通,法院对涉案商品进行了收缴并销毁。

  衣服面料与吊牌标注不符 商家支付3倍赔偿

  2018年,孙某军(化名)从甲公司花3000元购买了的A知名品牌衣服1件,衣服面料标注为100%桑蚕丝。购买之后,孙某军在穿着该衣服后发现材质不对,遂将衣服拿去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衣服面料成分为94%棉,6%氨纶,评定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孙某军认为甲公司构成欺诈,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商家支付3倍赔偿。

  但是,甲公司否认曾经向孙某军出售该件衣服,并强调即使向孙某军出售了该衣服,也是合格产品。孙某军向法院提供了购物小票、甲公司销售单、商品实物、质量检测报告等作为证据。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涉案商品面料纤维成分及含量与吊牌标示不符,甲公司构成虚假陈述。甲公司未向孙某军如实告知涉案商品相关纤维含量,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于所销售的商品尽到充分的审核查验义务,构成欺诈,故法院依法支持孙某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赔偿9000元。

  电视购物买9000元品牌上衣存瑕疵 消费者怒诉商家

  2018年10月7日,王某力(化名)拨打A公司的客服电话订购一件尺码为M的甲品牌上衣,A公司通过快递送货上门。2018年10月10日,王某力收到衣服后将价款9000元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送货人员,送货人员将A公司出具的发票给了王某力。送货人员离开后,王某力仔细检查发现衣服的袖子有点短,当天就打电话给A公司要求退货,但客服人员说不可以退货,可以更换尺码L。后来,送货人员用L号的衣服换走了原来M号的衣服。送货人员离开后,王某力又发现L号衣服口袋存在质量瑕疵,立即给A公司打电话要求退货,客服人员仍然不同意退货的请求。王某力起诉至西城法院,坚持要求退货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以商品无质量问题且已经为王某力提供了换货的服务为由拒绝退货退款,于法无据。最终本院支持了王某退货退款的请求。

  赵海法官提示消费者,维权时,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如购物小票、发票原件、产品销售单等,还要找准对应的管辖法院。

  线下购物的购物小票、产品发票、销售清单等票据上会记有经营者的完整信息;线上购物者可以通过电商经营者的公示信息准确获得经营者信息。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法院,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通过电商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一般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作者:李盈盈 编辑:彭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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