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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996”工作制违法

2021-09-22 15:10:58 来源: 中工网

  【案情介绍】

  李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员工,于2020年6月入职该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2个月后,李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该科技公司随即以李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那么,超时加班制度违法吗?

  【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拒绝违法超时的加班安排,该科技公司能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是不超过八个小时,若每日工作时长超过八个小时,就属于加班的范畴。又依据本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以及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由此可见,法律对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长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延长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长。换而言之,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若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为无效条款。

  本案中,根据上述可知,科技公司所规定的关于“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的条款是无效的。科技公司不能因李某未履行该条款,进而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科技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给予李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企业,“996”成为常态,在一些行业,“白+黑”“5+2”成为一种工作氛围。前不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10个超时加班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明确指出劳动者拒绝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后续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这也标志着”996“时代的结束。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供稿)

作者: 编辑: 耿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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