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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财险破产重整 持有的保单怎么办

2022-08-01 10:05:00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7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批复》,称原则同意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财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易安财险由此成为国内第一家破产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没了,持有的保单怎么办?不少易安财险保单持有人表示担忧。一些消费者也提出疑问:今后买保险是否只有买大公司的产品才保险?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易安财险因偿付能力问题也在被接管之列。2021年7月,银保监会决定延长易安财险接管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就在接管期结束的前夜,即2022年7月15日,易安财险的最终处置路径浮出水面。在银保监会发布原则同意易安财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消息的同一天,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易安财险重整申请。

  裁定书披露,2022年6月29日,银保监会作出《关于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批复》,原则同意易安财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7月8日,易安财险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破产重整。7月12日,北京金融法院就此组织了听证会。7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裁定书认定,易安财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重整原因;易安财险是企业法人,具备破产重整主体资格;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易安财险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法院受理的是破产重整申请,这和破产清算不同。”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解释说,破产重整的目的在于重整,争取企业能够生存。而破产清算则是结清债权债务,以实现企业生命的结束。

  易安财险是国内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之一,于2016年2月16日获批开业,注册资本金10亿元。2018年起,易安财险经营状况开始恶化,连续2年亏损。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3月31日,易安财险资产总计3.34亿元,负债合计4.62亿元,股东(或所有者)权益合计-1.27亿元。

  北京金融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表示,易安财险具有管理结构扁平、轻资产运营等优势;同时,易安财险自身资产负债体量不大,有望通过有限投资改善偿付能力。综上,易安财险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和挽救的可能。

  存量保单继续履行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易安财险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受到广泛关注。7月15日,易安财险官网发布了多则公告,涉及保单债权人权益、存量保险合同继续履行等。

  易安财险在公告中称,公司自2022年7月15日起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易安财险管理人发布公告称,为保护易安财险的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将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易安财险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对于截至重整受理日尚未到期且仍需履行剩余期限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管理人将依法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继续履行,该部分保单持有人无需申报债权,且保险合同权益不受易安财险重整的影响。

  落款人为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称,以易安财险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有三类情形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一是重整受理日前已到期的保单,且已发生保险事故但保险人尚未完成赔付的;二是重整受理日前未到期的保单,已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完成本次赔付后保险责任即终止的;三是重整受理日前或重整期间,投保人申请退保且保险人尚未退还保险费的。公告还指出,为简化债权申报程序、充分保障保单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保单持有人授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对于保单持有人来说,静待管理人的公告即可,如果有退保或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理赔的,需要授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进行债权申报。”李滨说。

  相应机制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

  在投保过程中,不少消费者担心保险公司跑路、保单没人管,认为大公司的保单更有保障,这种想法是否正确呢?

  在李滨看来,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他分析说,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一般是一年期的保险,也就是说,两年接管期满,很多易安财险的保单早已到期,破产重整对之前到期的保单没有任何影响。即便投保人在两年接管期间选择了续保,易安财险管理人和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也在公告中对相关债权做出了妥善安排。

  “人寿保险虽然往往是长期性保险,但也有一整套机制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资深保险经纪人王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保险公司有很多安全保障机制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例如,2亿元以上的实缴注册资金,其中有20%作为保证金,仅用于公司清算时偿还债务。同时,保险业还建立了责任准备金制度、公积金制度、再保险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监管部门每季度会披露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当偿付能力存在不足时,会采取限制新增业务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据了解,《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此外,《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接受转让的保险公司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06年,新华人寿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被原保监会接管后,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收购其股份,成功将其救活。2018年,安邦保险被接管后,保险保障基金联合中石化、上汽集团等共同成立“大家保险集团”,承接了安邦合规的业务和资产。

  “因此,保险公司破产不会影响原有保单的权益。投保人没必要因为担心保险公司破产而去选择大公司的产品。”王先生说。

作者: 编辑: 耿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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