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首页 > 特别关注 > 正文

国家网信办:编造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

2021-01-08 13:50:27 来源: 未来网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未来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 谢青)据国家网信办消息,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图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提出,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不得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

  《意见稿》提到,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网信部门提出申请,网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相应的培训、考核。  

  具体包括,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从事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有关部门应当将许可结果报国家网信部门备案。

  此外《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还提到,“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等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相关内容的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意见稿》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 谢青 编辑: 瞿凯侠

新书打榜

中央新闻网站  专注青少年领域

版权所有:未来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108号 京ICP备17024435号-6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QQ截图202101081350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