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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儿童食品零容忍!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网销无标签预包装儿童食品十倍赔偿

未来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 张冰清)昨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全面梳理2023年以来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仪军通报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时表示,2023年至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2061件。其中,普通食品类案件1536件,保健食品类案件351件,药品类案件174件,分别占比74.5%、17.0%、8.5%。保健食品、药品网络消费案件因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群众关注度更高。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未来网记者注意到,一起涉儿童食品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因销售无标签预包装儿童食品且无法证明合法来源,被依法判决退还货款及支付商品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司法裁判守护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未来网记者 摄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通报该院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典型案例提到,原告陈某在被告西某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了一款儿童健脾丸,收货后发现该商品无生产厂家、产地、生产许可证等任何标签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陈某认为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张连勇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件庭审中,被告主张案涉食品为自行加工,应为预包装食品,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完成生产销售备案、取得相应许可,也无法提供商品合法来源证明。

图为法院审理证据图片(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儿童健脾丸系封装于包装容器中的食品,且由被告自行加工制作,依法应认定为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完整标签信息,包含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必备内容。

本案中,案涉商品无任何标签标识,被告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法定资质、未履行备案义务,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陈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张连勇向未来网记者表示,本案中,销售者以“手工制品”为由,规避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儿童食品,无任何标签,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张连勇表示,此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裁判明确了手工制作食品的生产经营仍需取得法定资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筑牢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防线。

编辑:瞿凯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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