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首例未成年人起诉银行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案情显示,一名7岁的男孩小张(化名),在父亲的陪同下办理银行卡时,银行只为孩子办理了开户及基础储蓄业务,拒绝为其开通网银、转账及理财功能,其父亲随后以孩子名义起诉银行维权。目前该案经一审、二审,原告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未来网记者梳理全国多地同类司法判例发现,近年来多地均出现过低龄未成年人起诉银行、要求开通线上金融功能或解除账户限制的案件。专家认为,相关案例体现的并非“限制未成年人权利”,而是财产权保护与行为能力制度之间的协调适用,明确了未成年人金融服务“安全优先、适度放权”的核心原则。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金融服务须依法限制
在金融数字化普及的当下,越来越多家长为孩子办理专属银行卡,用于存放压岁钱、零花钱,未成年人个人账户愈发普遍。
上述案例中,小张的父亲在为孩子办理银行卡开户过程中,主动勾选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及理财等服务功能,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拒绝。银行方解释,根据银行的内部管理规定和风险防控要求,16周岁以下客户不得开通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而购买理财产品则必须年满18周岁。
对此,小张的父亲不予认可,认为银行单纯以年龄设限,侵犯了孩子享有的平等金融权利及取款自由,且银行未按照开户申请约定提供全部服务,已构成违约。
兴化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小张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金融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银行依据安全性、适当性原则限制账户功能,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遂驳回原告诉求。
“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敏对未来网记者解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财产权,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合法储户;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明确,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陈敏律师提到,网银、转账、理财本质上已超越传统“存取款”意义上的财产保管行为,属于具有风险属性的金融交易行为,需要行为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权利能力不等于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合法储户,但独立实施高风险金融交易的行为要受到严格限制。”陈敏律师就上述案件指出,银行依据安全性、适当性原则对小张的账户功能进行限制,以防范资金风险,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专家支招:平衡权利与风险 未成年人金融教育需先行
上述案例判决明确了未成年人金融服务的法律界限,也让“未成年人金融权利与风险保护如何平衡”成为广大家长热议的核心话题。
日前,未来网记者随机采访多位家长发现,大众对未成年人账户功能限制的情况看法各异。“孩子的压岁钱、零花钱都存在专属银行卡里,平时想让他自己学着存钱、简单支配资金,却只能线下柜台操作,特别不方便。”一位小学生家长刘女士坦言,自己希望银行能开放基础线上查询、小额转账功能,在家长监管下让孩子体验自主管钱,循序渐进培养金钱观。
但也有部分家长表示理解并支持银行风控规则,有着切实的生活教训。“孩子心智不成熟,面对网络消费诱惑没有抵抗力,没有网银、线上转账权限,反而能规避非理性消费和诈骗风险,是对孩子财产的最好保护。”家长张先生对记者说道,他曾遇到孩子尝试破解支付密码、私自消费的情况,深知低龄孩子自主线上交易的风险隐患。
“保护未成年人金融权利,核心不是盲目开放功能,而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培养其金融认知能力。”陈敏律师建议,家长可从三方面入手,兼顾权利保障与风险防护。
首先,是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如:不进行大额消费,不将银行卡转借他人,不轻信网上返利广告等。
其次,家长要落实好代管、教育的责任,协助未成年人管理好自己的银行账户,关闭非必要功能,传递风险意识、理财知识。
最后,对未成年人的金融安全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家庭、学校、金融机构要共同建立这样的教育体系。
“数字时代,金融服务便捷性与未成年人风险防护的平衡,离不开法律规范、金融机构风控及家庭监护的多方协同。”陈敏律师指出,唯有厘清边界、筑牢防线,才能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守护好他们的“小金库”安全,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来网记者 谢青)
编辑:耿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