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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新规:不得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出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9月1日正式落地施行。《规定》针对互联网多渠道分发业态划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清晰红线,从机构责任、行为约束等多个维度为青少年网络权益建起制度防护网。

据了解,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主要指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提供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相关服务。本次施行的《规定》,把未成年人保护明确纳入机构的法定义务,细化多条可落地的监管条款。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以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式牟利,或者放任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以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式牟利。

《规定》第十八条,对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络服务作出明确约束,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的,应当核验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另外,在平台责任方面,《规定》要求,平台应当及时与通过本平台提供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并依法依约核验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要求入驻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并以显著方式展示所属机构名称。(未来网记者 王军伟)

编辑: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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