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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养”十三年,检察机关支持实际照料人申请撤销监护权

9月20日是第24个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三批)》。其中,“山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芳申请撤销周某军、李某娇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2年6月1日,在北京开设诊所的周某军(重庆籍,2026年8月12日因病死亡)与李某娇(四川籍)非婚生育一女周某甲。2013年,张某芳(山西籍,女)经家政公司介绍,到北京住家照顾不满周岁的周某甲。张某芳两次假期返乡期间,周某军、李某娇均以“无暇照顾”为由,要求其将周某甲带回山西某县老家照顾。2014年春节假期结束后,张某芳多次要求将周某甲送回北京交还,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此后,周某甲一直跟随张某芳在某县生活。

2014年至2017年1月,周某军、李某娇数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芳支付部分劳务费及周某甲抚养费用,但从未到某县探望周某甲。2017年1月以后,周某军、李某娇再未向张某芳支付过任何费用,也未曾询问过周某甲状况。由于二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周某甲长达13年未办理户口登记,对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严重影响。

2024年7月,张某芳因周某军、李某娇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其自身诉讼能力较弱,向山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暂时无法确定周某甲处于被遗弃状态,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终结本次审查。

2025年5月,因周某甲一直无法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没有学籍,无法参加中考,也无法办理社保,张某芳再次向该院申请支持起诉。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某县检察院受理申请。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查明周某军、李某娇存在长期遗弃周某甲的行为,且对另一名女儿亦存在遗弃行为,周某军负债200余万元,其二人经济、身体状况亦无法正常履行监护义务;另查明周某军父母已去世,李某娇父母也无真实抚养意愿。通过走访村委会、实地调查等方式查明,张某芳具有抚育照料周某甲的经济和身体条件,周某甲本人明确表示愿意同张某芳夫妇共同生活,民政部门出具意见建议张某芳作为指定监护人。围绕监护权应否撤销等问题组织检察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学者担任听证员,某县委政法委、法院、教育、公安、民政、村委会等10余家单位参加。听证认为张某芳不存在非法收养、非法拘禁情形,检察机关应支持张某芳起诉撤销监护权。

2025年6月16日,某县检察院依法向某县法院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同年7月14日,某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周某军、李某娇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某芳为周某甲的监护人。判决生效后,某县检察院协调相关部门为周某甲办理户口登记、学籍、社保等手续。2026年7月14日,某县法院判决周某军、李某娇犯遗弃罪,分别判处管制六个月。周某军、李某娇遗弃另一名女儿的行为已另案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本案中张某芳与周某甲并无血缘关系、无法定监护义务却十多年悉心付出,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职,协同各方力量推动个案权利保护,用法治方式守护亲情、弘扬友善、促进和谐。

“真正的亲情从来不止于血脉相连,更源自日复一日的陪伴守护。”检察机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严重失职、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陷入“法律身份真空”及生存发展困境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相关主体申请撤销监护权。对于实际照料未成年人的“等外”个人(指法律未明确列举、实际承担照料责任的个人)能否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要从实际照料人照料未成年人的动机、时长、理由是否适当充分,与法定监护人的联络情况、经济往来,被照料未成年人以及实际照料人继续共同生活意愿,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等单位意见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核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等外”个人可以申请支持起诉,也可以被法院指定为被照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来网记者 谢青)

编辑:瞿凯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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