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别关注 > 正文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发布:未成年时致人损害,成年后该由谁来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青春期的懵懂和草率,让两个家庭对簿公堂。彼时,未成年的他,向他人提供了她的私密视频,让同为少年的她饱受非议,陷入焦虑抑郁。如今,他已然成年,赔礼道歉的责任该由自己承担,还是由“曾经的家长”买单?他的父母已离异,未共同生活的父亲,还要为此担责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当事人侵权时未成年、审理时已成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小凤(女,化名)与小亮(男,化名)系未成年人。案外人小天(男,化名)因与小凤发生情感纠纷,向小亮索要小凤的私密视频。小亮未经小凤同意,将其与小凤交往期间录制的包含小凤面部的私密视频通过网络发送给小天,后该私密视频被广泛传播。因该事件影响,小凤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睡眠障碍、焦虑状态、急性应激反应、失眠等病症。小凤的母亲代为将小亮诉至法院,要求小亮赔礼道歉,并要求小亮的父母(事发时已离异)承担赔偿医疗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亮侵害了小凤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小亮在实施涉案行为时已满16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其未经小凤同意通过网络将包含小凤肖像的私密视频向案外人发送时,已明知其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为之,存在过错,侵害了小凤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并给小凤造成了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不因离异而减轻或消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监护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小亮在未满18周岁时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小凤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侵权责任。小亮的父母在小亮实施侵权行为时已经离婚,小亮实际由母亲抚养,彼时小亮的父亲虽不直接抚养小亮,但不能因此减轻其监护责任。

监护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应结合未成年人所处年龄段的身心发展特点及开展家庭教育的具体方式进行综合考虑,小亮实施侵权行为时已年满16周岁,正处于生理、心理都在经历巨大变化的青春期,其父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的方式已不再是全天候的监督,而应侧重于培育、引导和影响小亮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小亮的父母在抚养小亮的过程中,疏于关注小亮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未有效教育和引导小亮遵纪守法、帮助小亮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未有效预防和制止小亮的不良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综合来看,小亮的父母均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就小亮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未成年时致人损害,成年后理应为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小亮实施侵权行为时已满16周岁,对侵权行为及后果有一定判断能力;被诉时已满18周岁,已经能够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赔礼道歉的意义,有能力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同时,考虑到小亮的认错态度及小凤仍未满18周岁,尚在学校读书的情况,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原则,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综合考虑小亮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和侵权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小亮以书面形式向小凤赔礼道歉。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判决小亮向小凤出具书面道歉信,由小亮的父母共同赔偿小凤维权合理支出、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赔偿费用先从小亮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小亮父母支付,驳回小凤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亮及其母亲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王红霞表示,未成年并非“免责牌”,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目的在于引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绝不是对其违法行为的纵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若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应从未成年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见,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并非一律不直接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需直接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情形,即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但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若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本案裁判,有利于形成示范效应,引导未成年人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主动认错纠错,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本案明确了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不因离婚而减轻或免除,以此促进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无论是否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是否直接抚养未成年人,都不逃避责任,而是通过恰当方式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未来网记者 张冰清)

编辑:侯智

马上订阅